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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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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專業人員,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分級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每五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訓練單位辦理之講習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後,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未取得前項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擔任。但取得第一項資格未滿五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