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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核准者:
一、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或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二、能管員:參加本辦法所定能管員訓練,取得能管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