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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