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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