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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正式編制之員工在各該機構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其最
近三年考績有一年列甲等以上,兩年列乙等者得予表彰。但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一日後新進用之員工,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