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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核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