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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營事業出售之土地,以業務上無保留價值及法令規定應予出售者為限,
其買入之土地,以業務需要者為限。
前項出售或買入之土地及其地價,均應列入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