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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
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
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限
制。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
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