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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配置,應就下列事項檢討比較後選定最佳方案:
一、適合地勢。
二、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能。
六、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七、與原有設備能相互配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