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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
廠商以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檢驗機關得先行受理,於核計前項應繳費用後,通知廠商限期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