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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認可之試驗室,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行政機關或機構。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公益法人。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檢測領域、檢測項目、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