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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