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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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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