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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依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方式指定公告一種或多種方式。
前項商品之檢驗方式,應考量商品與產業之特性、國際檢驗作法、國內商業經營與消費環境、產品責任相關法令或市場監督之執行等因素,並得配合實務運作調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