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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果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