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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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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