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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重要事項置於其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
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
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五、法律責任限制及申請廢止憑證處理期間內之責任分擔。
六、其作業基準所描述的認證服務是否經第三人稽核或取得任何標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