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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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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附表,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編製及檢附相關附件: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款繳納之日期及金額、股款送存銀行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檢送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如公司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款者,得以專戶儲存契約書(或代收股款契約)及銀行收足股款證明(或存摺影本)替代之。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應編製調節表;股款如已動用,應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股款轉存定期存款者,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股款如已動用,應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屬股票抵繳股款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四、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股份交換配股明細表、減資明細表、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金額及日期。
五、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另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