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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向所在
地之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 (以下簡稱聯合作業中心) 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統一規定。營利事業申請
所需書表及附件份數,由省 (市) 政府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