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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兩種以上事業時,其實收最低資本額應以最
高者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