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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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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