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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
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
、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