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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