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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關(構)採購之創新標的需求符合附表所列基本技術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前項機關(構)之創新標的需求符合之認定,得視個案情形,由採購機關(構)邀集專業人士,組成採購審查小組予以認定。
圖表附件:
附表:創新產品或服務基本技術特性.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