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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以下簡稱小型園區)。
前項小型園區指土地面積規模一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且位於鄉村聚落及其周圍土地或既有聚落區域,供從事低污染之地方特色產業或低污染之中小企業使用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