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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格。
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
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五、其他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