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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