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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就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受託單位: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二、受託單位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五、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六、業務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之規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