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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下
列業務之公司:
一、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金。
二、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