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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工業區海埔地之開發,應由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
或興辦工業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於該工業區核定編定公告後,擬具造地
施工管理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含下列書件:
一、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申請書。
二、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三、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工業區開發需要以分期分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