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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
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