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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