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民營公用事業,除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者外,以經營範圍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地方監督機關,以中央主管機關為最高監督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