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
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一、有特殊地質意義。
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三、有觀賞價值。
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