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之資料種類如下:
一、露天礦場(含已廢業礦場)之採掘場、捨石場、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位置、高度、範圍、開發年代及原堆置方式。
二、石油天然氣之生產井與廢棄井之位置及深度。
三、煤礦與地下礦場之開發中與已廢棄坑道之位置、深度、範圍及斷面大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