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礦業權者,指探礦權者及採礦權者。
礦業權經依法核准,以委託、租賃或合作方式交付他人經營者,由經營人負本法所定礦業權者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