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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二、土石採取場: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
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