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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濟部得將領海及連接領海外大陸礁層海域石油礦,按天然疆域、地理環
境、地質分佈、交通狀況等以經緯度標準直線連接,直下劃分區域,設定
國營礦業權後,交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經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