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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礦業申請案經核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
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所附書圖文件作為礦業附屬文件並加蓋騎縫章後發還礦業申請人。
前項所稱礦業申請案核准後發還之礦業附屬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
三、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四、礦牀說明書圖。
五、開採構想書圖。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