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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