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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區域性水資源調配之協調、水權登記與管理、用水計畫審查及基金之管理運用。
三、轄管水庫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經營管理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
四、區域性水資源工程之興辦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五、區域性海水淡化工程之興辦、維護、經營管理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六、其他有關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