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1: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原委會秘書長兼任,副召集委員一人,由衛
生署副署長兼任。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
集委員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