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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