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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設立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保護機構統籌規劃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與督導各分會精進保護服務品質,及辦理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