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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之決定,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施以隔離保護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施以隔離保護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施以隔離保護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