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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