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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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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刑期。
二、有回國執行意願。
三、理解並同意移交之法律效果。
前項書面應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