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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