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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職期之計算,自實際到職日起算。但現任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至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四十八期結業分發之日,已達四年者,自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四十八期結業分發之日起重新計算其職期為四年,職期屆滿後,不得連任。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主任檢察官者,職期之計算依第二條及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合併計算之。
職期屆滿者,於當年度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分發時,依前條規定調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