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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